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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解讀二:禁止高利放貸

    發(fā)布時間:2020-12-15瀏覽次數:106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分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7編以及附則,合計1260條內容。

      《民法典》第12章《借款合同》第680條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息。

      貸款合同未明確約定支付利息,且雙方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根據當地或一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認為沒有利息。

      在《民法典》出版之前,高利貸的規(guī)范大多是通過司法解釋來體現的,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禁止高利貸”。

      在《民法典》中,高利貸被明確禁止,這在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尚屬首次,以及如何理解上述條款,我們表達以下觀點。

      什么是高利貸?有效控制利率一直是中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重要調節(jié)器,“高利貸”的具體含義經歷了多輪轉換

      嚴格的利率管制難以用價格杠桿來調節(jié)市場,利率資源配置不明顯,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難以發(fā)揮。

      相應地,自然人、法人和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之間的貸款利率在司法方面經歷了幾輪變化。

      然而,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許多人再次提出修改私人貸款利率的建議,在這方面,我們期望《民法典》在實施前后正式實施匹配規(guī)則的修復和改進。

      “在基礎法律中明確禁止高利貸,代表著在國家層面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tài)度。”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說。

      網貸變成“套路貸”,“現金貸”變身高利貸……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問題頻出,既影響正常金融秩序,也給經濟社會穩(wěn)定帶來隱患,亟需通過法律進行規(guī)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表示,我國無論是法律傳統還是人們的普遍認知,對高利貸行為都是保持一貫的否定態(tài)度,形成了社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共識。

      此外,禁止高利貸也是為了鼓勵人們將更多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這在當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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